决定书显示,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陈伯林担任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味业”,股票代码603288.SH)监事。2019年5月17日,陈伯林名下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连续卖出海天味业股票,成交12.30万股,成交金额1178.47万元,同时买入海天味业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9.10万元。
陈伯林作为海天味业时任监事,将持有的海天味业股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要求陈伯林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伯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
陈伯林:
经查,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你担任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味业)监事。2019年5月17日,你名下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连续卖出海天味业股票,成交123,000股,成交金额11,784,677元,同时买入海天味业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190,960元。
你作为海天味业时任监事,将持有的海天味业股票卖出后不足六个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2月28日